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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召开学术会议。
(六)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开展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心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大学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者。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事务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