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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123号金正君庭A座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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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石家庄市心理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石家庄市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石家庄市心理学会是由心理学工作者和热心心理科学的人员依法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石家庄市地方性社会团体。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和社团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心理学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东风路123号金正君庭苑A座1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心理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二)促进心理学专业发展,组织学术交流。
(三)组织科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心理学、心理测量、心理咨询等专业心理课题与实践,推动我市心理健康教育科研水平与实践能力。
(四)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危机干预的调查、实验研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对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师、班主任、社团、社区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技能指导,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的核心团队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
3、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专科毕业生。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6、心理学和非心理学大学在校生。
7、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人。
8、本科以上其他社会人群。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团体会员:
以单位或组织名义参加学会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年会和科研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团体,可申请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人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县区级心理学会或协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团体的普通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4.取得本会编辑的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5.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专业会员
除普通会员的权利外,享受学会组织的专业理论研讨学习、技能训练或督导等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经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触犯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召开学术会议。
(六)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开展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心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大学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者。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事务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长、副会长不因任何原因收取学会报酬。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每月10日前把上月财务报表报经会长审查签字入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本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石家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市行政审批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送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以前,须在石家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石家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石家庄市心理学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证、会徽。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之日起生效。